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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.03
- 追债导致欠款人自杀身亡案例 文章来源: 文章作者:
案情:
2014年3月份起,陈某分四次向被告人严某借款10万元,借款到期后,严某多次向陈某索要借款无果。2016年3月11日严某以入住陈某家的方式迫使陈某还借款直至2016年3月18日。
2016年3月18日早上,被告人严某来到陈某家中。陈某与被告人严某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,最后跳楼身亡。2016年11月27日,被告人严某与陈某家属补偿协议,陈某家属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,希望法院从轻处理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严某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陈某家中,严某共住了七天,严重影响陈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。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,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
鉴于被告人严某认罪态度尚好,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,依法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,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可宣告缓刑。
专家点评:
首先根据我国《宪法》第39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
其次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,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,我国《刑法》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。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,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。这里的“非法”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。“侵入”主要包括两种情况: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;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,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,仍然滞留,不肯退出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45条规定,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本案中,虽然债权人严某强行入住陈某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,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,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。债权人为了讨债,违背他人意愿,非法进入他人住宅,且长时间滞留,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,而且造成他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,故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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